羅馬持續(xù)近千年的元老院制度是怎么消失的?

2019-05-29 00:00 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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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老院是古羅馬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伴隨羅馬走過王政、共和與帝國的各個時期。尤其在共和時期,它由簡單的咨詢機構逐漸轉化為掌握國家實權的機構。古羅馬國家在發(fā)展過程中,也先后經歷了由“王政”向共和和由共和向帝制過渡的政體演變。元老院也經歷了一個由衰到盛繼而被元首制架空的變化過程,本文粗談一下古羅馬共和時期元老院的功能職能演變。

  一、元老院的起源(王政時期)

  羅馬元老院又稱老人會議,其起源于公元前8―前6世紀的王政時代。其最初是由羅馬的建立者羅慕路斯任命的100名“父老”組成,輔佐其統(tǒng)治。到第三代王時期,將元老院人數增加到200人。而在老塔克文時期,由于進一步征服鄰近部落,元老院的名額相應地增至300人。元老院由一位具有元老代表權的地位最高的軍事長官召集主持會議。元老的任命權在王政時期歸屬于“王”。此時的元老院只是做為“王”的咨詢機構出現,其不能自行召集,也沒有提案權,一般情況下只能討論”王”提出的問題,并給予意見和決策。因此,其主要職能是顧問作用。

  二、元老院的勃發(fā)時期(共和時期)

  到塔克文王朝末期,由于元老院完全處于專制王權的控制之下,元老院最終領導人民推翻王政,建立了共和國。共和國初期的元老院在表面看來雖是王政時代的繼承,但在內羅馬元老院卻經歷了顯著的變革,即:通過吸收卸任民選國家官員進入元老院。這樣元老院就具有了某種意義上的間接選舉。元老院性質的變化也就導致共和國初期元老院在國家政體中的地位加強。公元前5世紀末,平民開始獲得擔任國家高級長官和進入元老院的機會,元老院的地位隨之也越來越顯赫,其權力也開始廣泛地滲透到共和國生活的各個方面。包括:

  1.監(jiān)督權:元老院有權監(jiān)督和指導行政長官的工作、任命代表協助行政長官進行工作,在面臨重大問題時,行政長官一般要順從元老院的旨意,執(zhí)行元老院決議;還可以影響執(zhí)政官對其他官員的任免;對所有羅馬公民擁有監(jiān)察權。

  2.立法司法權:在立法方面,森都里亞大會通過的法案必須要經過元老院的批準才具法律效力。隨后,元老院還逐漸取得了決定法律的合法性和宣布未經表決的法律為無效法律的權力。在司法方面,元老院控制了審判委員會的成員,可以對行省以及公民之間的矛盾進行仲裁。

  3.軍事任免權:共和時期的元老院在軍事問題上有廣泛的權利。首先元老院可以指揮軍事行動,任免軍事獨裁官。當選的軍事將領在戰(zhàn)場上的指揮權等都受到元老院不同程度的影響,元老院還可以征集軍隊,進行戰(zhàn)爭。其次戰(zhàn)后可以決定戰(zhàn)利品的分配,是否允許安排凱旋式等。

  4.財政分配管理國庫權:執(zhí)政官在支配公共財產上要受到元老院的約束。元老院制定預算,決定稅率,負責管理國庫,管理國家財政收支,劃定行省的貢賦,控制公共事業(yè)經費。國家的財政權實際被元老院所把持。

  5.對行省的管理權利:此外,元老院在國家外交、宗教等方面也握有重權。元老院負責外交政策的制定與執(zhí)行,有接待外交使節(jié)的權利。元老院的另一項重要的權力在于,當國家處于危機狀況下,可直接任命獨裁官并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tài)。由此可見,共和擴張期的元老院已突破了原來咨詢機構的框架,成了共和國的實際領導者。

  元老院對早期共和國的發(fā)展壯大,作出了重大的貢獻。對內調解自由民內的矛盾,對外審時度勢,制定并執(zhí)行一系列正確的對外擴張策略,實現了國家利益的最大化。元老院在共和國時期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1.在帝國形成過程中的作用:羅馬的形成過程就是不斷打敗外敵入侵乃至擴張地盤的過程。元老院在這一過程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由于元老院具有“制定外交政策、派遣外交使節(jié)締結外交合約”的職能,因此其對外政策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羅馬城邦的生死存亡。毫不夸張的說,元老院在此期間一系列縱橫捭闔的政策與手段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作用。外交政策最有效者莫如結盟。①公元前493年,締結了卡西烏斯條約,建立了拉丁同盟,它幫助羅馬保衛(wèi)并加強了自己的獨立,使羅馬擺脫孤立無援境地它也為羅馬征服意大利奠定了基礎;②面對高盧人的入侵,元老院進行必要的妥協,用一千磅黃金使高盧人退卻,保住了主要戰(zhàn)斗力量,為羅馬重新崛起打下了基礎;③元老院使用授予各同盟不同的公民權來使拉丁同盟各城邦離心離德。元老院的此項政策在羅馬共和史上意義重大,它成為元老院在以后的對外關系中一直運用的手段;④元老院是主張積極向外擴張的,在對待迦太基的態(tài)度上便很好的體現了這一點。

  2.在等級斗爭中的作用:羅馬共和早期是平民和貴族斗爭的歷史。早期平貴斗爭的主要內容是圍繞分配公有土地、減輕債務和廢除債務奴役、社會政治權利的平等。元老院在解決平貴斗爭中進行了積極的干預。

  公元前494年,平民第一次撤離運動,平貴斗爭拉開序幕,貴族被迫承認平民選出的兩名平民保民官的權利。公元前462年―前451年,平民經過10年的斗爭,達到編纂成文法的目的,公元前451年―前450年,“十二銅表法”頒布。公元前485年,坎努里阿法通過,平民獲得與貴族的通婚權利和擔任軍事保民官的權利,從此加入高級官職行列,斗爭第一階段結束。公元前376年,李錫尼―綏克斯圖法案提出。公元前326年,波提利阿法通過。公元前287年,霍滕西阿法通過,平貴斗爭結束。

  所有這些事件和法律,都是平民對貴族斗爭與元老院對斗爭實行干預調和政策的綜合產物。

  3.共和國后期的阻礙作用:隨著對外的擴張戰(zhàn)爭,自由公民的小農經濟日趨被大規(guī)模使用奴隸勞動的大莊園經濟取代,產生了新的騎士階層和許多獲得公民權的同盟國的上層分子,這些必然導致各個階級階層之間的矛盾日漸復雜。統(tǒng)治階級中的一些人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企圖在共和國制度的范圍內改善這種情況,以格拉古兄弟為代表。然而,羅馬元老院卻拼命維護過時的城邦共和制度,竭力反對和殘酷鎮(zhèn)壓任何具有進步意義的改革。在共和國末年,元老院成了爭權奪利的擂臺。

  三、元老院的慢慢衰弱(帝國時期)

  “前三頭”與“后三頭”政治的相繼出現,表明共和制已經名存實亡了,元老院也從共和時期權利的巔峰慢慢降落下來。面對凱撒的獨裁,元老院采用暗殺的手段來試圖挽救共和制的危機。屋大維洞悉羅馬政治結構,了解羅馬歷史現狀,采用名義上的元首制來代替凱撒的獨裁。他一方面保留了共和制的形式,另一方面卻利用執(zhí)政官的職權對元老院進行改組,排除異己、安插自己的親信,他本人成了首席元老。元首有權批準或否決元老院和公民大會的決議,屋大維真正做到了大權獨攬。

  這些都導致元老院在日后日益被架空,直到公元前580年被完全取消。元老院從建立到消亡走過了上千年的歷程。在羅馬的政治生活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對羅馬的發(fā)展也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