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偶和對仗是兩種極為相象的語言形式。所謂“相象”,是說它們相同之處較多而不同之點較少,所以區(qū)別起來就較為困難,甚至連一些工具書對這兩個概念都解釋得含糊其辭,不甚了了。如《辭海》“對仗”條下注釋曰:“指詩文詞句的對偶。”陜西教育出版社的《古文自學辭典》則解釋“對偶”為“修辭方法一種,……詩歌中叫‘對仗’?!比绱艘浴皩ε肌弊ⅰ皩φ獭保谩皩φ獭贬尅皩ε肌钡妮氜D解說,造成了概念的混淆,其結果是使人誤以為“對偶”與“對仗”是一回事,是一個概念的兩種稱謂。
那么,究竟什么是“對偶”?什么是“對仗”?二者有什么區(qū)別呢?
對偶,是一種修辭格。成對使用的兩個文句“字數相等,結構、詞性大體相同,意思相關”。這種對稱的語言方式,形成表達形式上的整齊和諧和內容上的相互映襯,具有獨特的藝術效果。
對仗,是指詩詞創(chuàng)作及對聯(lián)寫作時運用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和手段。它要求詩詞聯(lián)句在對偶基礎上,上下句同一結構位置的詞語必須“詞性一致,平仄相對”,并力避上下句同一結構位置上重復使用同一詞語。格律詩詞的對仗使語言音韻和諧,增強了節(jié)奏感和音樂美,達到表現形式上的高度完美。因而格律詩詞的對仗要求也就甚為嚴苛,符合上述原則的詩詞聯(lián)句便是對仗的;否則就是不對仗或對仗不工穩(wěn),這是詩詞創(chuàng)作所不允許的。
了解了對偶與對仗的特點,就能一般地區(qū)別什么是對偶,什么是對仗了。例如:
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范仲淹《岳陽樓記》)
這兩個句子各方面都符合對偶的要求,但由于其平仄不相對,音律欠和諧,并在同一結構位置重復使用了“天下”、“之”、“而”等這樣的詞語,所以不合對仗的要求。再請看下面這個例句:
沉舟側畔千帆過,病樹前頭萬木春。(劉禹錫《酬白樂天》)
這組聯(lián)句是原詩中的頸聯(lián),無論哪個方面都完全合乎對仗原則,而且對得極為工穩(wěn),是最為典型的對仗聯(lián)句。
對偶與對仗其所以有這樣一些不同,主要是因為它們是運用于不同文體的。由于不同的文體對各自表達的要求不同,所以對表達形式的要求也就不同。作為修辭方法的對偶,常常被廣泛用于各種文體,其中古代散文和古體詩歌運用尤其頻繁。它整飭了語言,增強了語勢,而且兩個偶句互為補充、相互映襯,使語言頗具形式美和表現力。對仗則是格律詩詞獨具的一種特殊創(chuàng)作技法。興起于隋唐的格律詩,嚴格要求律詩中的頷聯(lián)與頸聯(lián)必須對仗。這一方法同時也為詞曲創(chuàng)作所采用;后來又被用于對聯(lián)撰寫。由于律詩詞曲的創(chuàng)作本身對語言運用有很高的藝術要求,講究煉字煉句,而對仗正好能夠在相當程度上極大提高詩歌的表達技巧和審美情趣,具有較高的藝術性和表現力。對仗的這些特殊功能顯然是對偶力不能及的??梢哉f“對仗”是格律詩詞創(chuàng)作和欣賞的重要標準之一,自然也就成了非詩詞莫屬的專用術語。正因如此,所以格律詩詞中的對仗雖同時也符合對偶的標準要求,但鑒于“對仗”本身的特點,并且為了有別于一般文體中的對偶,故而我們通常不以“對偶”稱之,而特稱之曰“對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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